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域动态监管制度建设,推进全省海域动态监管工作有序开展,提升全省海域动态监管能力水平,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海域动态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海洋局下达的海域动态监管任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海域动态监管是指利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视频监控、三维全景激光扫描、多波束测深等技术手段,结合现场监测,对管辖海域进行高精度、立体化、常态化的监视监测,是海域综合管控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 海域动态监管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统筹开展、协调高效、服务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海域动态监管工作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 海域空间资源监视监测:监测对象为重点海岸线、重点海湾等海域空间,掌握其形态、面积(长度)、开发与保护现状等情况;
(二) 重点海域监视监测:监测对象为入海河口、领海基点周边海域、保护区等重点海域,掌握其形态、水深地形、开发与保护现状等情况;
(三) 区域用海规划区监视监测:监测对象为已实施的区域用海规划区,掌握其围填海施工进展、施工位置、施工方式、确权用海项目落实以及周边海域水深地形等情况;
(四) 建设项目用海监视监测:监测对象为已确权的建设用海项目,掌握其用海位置、用海方式、用海面积、施工方式、施工进展、用海批复要求落实等情况;
(五) 非建设项目用海监视监测:监测对象为已确权的开放式养殖、航道、锚地等非建设用海项目,掌握其用海位置、用海面积、用海方式、具体用途等内容。
第六条 根据各类监管内容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监管手段与监管频率。
(一) 海域空间资源:以卫星遥感、航空遥感、三维全景为主,现场监测为辅。遥感和三维全景监测频率不低于每2年一次。
(二) 重点海域:以航空遥感、现场监测为主,卫星遥感、视频监控为辅。航空遥感、现场监测的频率不低于每2年一次。
(三) 区域用海规划区:以航空遥感、现场监测为主,卫星遥感、远程视频监控为辅。航空遥感监测频率不低于每年一次,现场监测频率不低于每季度一次。
(四) 建设项目用海:以现场监测为主,卫星遥感、航空遥感、远程视频监控为辅。现场监测在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后开展一次,竣工后开展一次,施工期间根据工期合理安排监测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季度一次。
(五) 非建设项目用海:以遥感监测和现场监测为主,监测频率由审批部门根据实际管理需求自行确定。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动态监管工作,审定全省海域动态监管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大范围海域空间资源、重点海域、区域用海规划区和省批项目用海监视监测。
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海域动态监管工作,承担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动态监管任务,组织实施本级审批项目用海的动态监管工作,鼓励开展小范围的海域空间资源监视监测和重点海域监视监测。
第八条 海域动态监管中心是动态监管任务的主要实施单位,承担本级海洋主管部门确定的监管任务,接受上级海域动态监管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省级海域动态监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编制全省海域动态监管年度工作方案、年度工作总结和年报;
(二) 负责省级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对市县系统运行进行指导;
(三) 对市、县级海域动态监管中心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四) 具体实施大范围海域空间资源、重点海域的监视监测,承担区域用海规划区航空遥感监视监测;
(五) 负责全省海域动态监管业务的质量控制以及省级下达动态监管任务的审查验收。
第十条 市、县级海域动态监管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编制本级海域动态监管年度工作方案;
(二) 承担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动态监管任务;
(三) 配合省级海域动态监管中心开展质量控制、检查及验收工作;
(四) 编制本级海域动态监管工作年度总结,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上级海域动态监管中心。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全省海域动态监管工作应按照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工作方案开展。
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中旬汇总、制定下年度海域动态监管工作计划,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海域动态监管中心依据各市工作计划,编制全省海域动态监管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监督管理是《海域使用管理法》赋予的职责,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海域动态监管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海域动态监管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间下达海域动态监管任务。
海域空间资源、重点海域、区域用海规划区监管任务于每年初下达,单个项目用海监管任务于海域使用权登记后下达。
第十四条 海域动态监管任务书应包括任务名称、监管内容、监管方式与频率、监管成果要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海域动态监管中心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监管任务开展监视监测工作,确保高质量地完成监管任务。
第十六条 建立海域动态监管数据成果共享机制,无偿提供数据成果共享服务。
第五章 工作运行保障
第十七条 承担海域动态监管任务的单位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汇报,逐级上报至下达监管任务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海域动态监管资料应按照国家档案标准和省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存档。
第十九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域动态监管中心应规范数据和网络使用行为,确保数据资料安全。对于涉密数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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