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规范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7〕1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是指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补助,为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和采煤塌陷地等老工业区经济转型发展而设立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三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分配使用管理遵循“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激励约束、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对象和补助期限。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资源枯竭城市。第一轮补助期限为4年,第一轮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评价结果,转型未成功的市县延续补助5年。补助政策到期后,以退坡前一年度补助额度为基础,分4年按每年退坡20%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财政部确定的享受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政策的独立工矿区和采煤塌陷地等老工业区。补助期限为3年,期满后相应取消。
第五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分为补助资金和奖惩资金,具体由资源枯竭城市补助资金、独立工矿区和采煤塌陷地补助资金以及奖惩资金组成。
第六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各地区总人口、资源枯竭程度、财力水平等因素分配。用公式表示为:
资源枯竭城市补助资金=资源枯竭城市补助资金总额×非农人口(市辖区采用总人口)占比×该地区困难程度系数×该地区资源枯竭程度系数。
其中,困难程度系数参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办法测算。资源枯竭程度系数参照利用资源储量占累计查明储量的比重确定。
第七条 独立工矿区、采煤塌陷地补助主要依据各地区总人口、矿区面积和职工人数、财力水平等因素分配。用公式表示为:
独立工矿区、采煤塌陷地补助资金=独立工矿区、采煤塌陷地补助资金总额×(总人口×权重40%+矿区面积×权重20%+矿区职工人数×40%)×该地区修正系数。
其中,修正系数根据上年各市人均财政支出、人均财力以及各市指标总分值确定。
第八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奖惩资金根据《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发改东北〔2013〕1165号)规定,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地区,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地区,扣减当年一定比例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九条 资源枯竭城市应将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区因资源开发产生的社保欠账、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独立工矿区、采煤塌陷区所在县(市、区)应将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棚户区搬迁改造、塌陷区治理、化解民生政策欠账等方面。
第十条 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1〕71号)规定,相关市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上年度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全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政策、分配奖惩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相关市财政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地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资源枯竭城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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