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发大学生创业热情,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创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42号)、《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的意见》(徐委发〔2010〕4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7〕7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专项资金的来源
创业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使用范围为主城区(含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
二、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扶持范围
(一)全国范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大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在主城区范围内创办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享受政策扶持。
(二)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四、补贴种类
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税收奖补、业绩奖励、贷款贴息、租房补贴、会计代账补贴、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考核奖励、优秀企业培训补贴、大学生创业赛事活动补贴等,与《徐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徐财规〔2017〕9号)文件内容不交叉。
五、补贴标准及程序
(一)补贴标准
1.税收奖补。对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税款的企业,税务部门已征收的各类税项,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查补入库的税款除外)。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业绩奖励。在园企业业绩奖励。在徐州市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园内经营的企业,自入驻园区起三个会计年度内给予企业经营业绩奖励。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奖励8万元;年营业收入3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每年奖励5万元;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的,每年奖励3万元;年营业收入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每年奖励1万元;优秀毕业企业业绩奖励。在徐州市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园孵化期满,当年离开大学生创业园并在徐州市区范围内依法纳税的企业,自离开创业园三个会计年度内,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每年奖励8万元。
贸易、培训、餐饮、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不在该奖励范围以内;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不再实行奖励。
3.贷款贴息。对于已获得我市市区金融机构的商业贷款,且贷款合同到期已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企业,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租房补贴。对于入驻徐州市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非徐州市区户籍)给予租房补贴,本(专)科生400元/月,硕士研究生600元/月,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与《徐州市名校优生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徐委办〔2018〕79号)中的租房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5.会计代账补贴。对于入驻徐州市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代账公司按照300元/月的标准为其提供代账服务,第一年给予100%补贴,第二年给予80%补贴,第三年给予50%补贴,补贴剩余部分可由代账公司向企业收取。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6.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考核奖励。对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考核合格给予2万元奖励。
7.优秀企业培训补贴。对入驻徐州市市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园的优秀企业、创业大赛获奖选手等创业精英,每年组织100人进行创业提升培训或外出参观考察,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年。
8.每年举办各类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之星评比等活动,对赛事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并对获奖项目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二)补贴程序
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可登陆徐州创业网(网址:http://www.xzcy.org/xzcy/)进行申报,经市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给予拨付。
六、监督与管理
(一)市财政局和人社局负责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
(二)各级人社部门按照公告公示制度要求,向社会公示申领补贴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
(三)创业补贴经办机构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健全“不见面”申报服务平台,进一步简化申报流程,加强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
(四)扶持对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扶持对象或所委托会计事务所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负责创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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